第一百三十七章 好报-《重返1977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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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改革开放后,房屋交易出现是重新出现了。

    可这里有一条,这种交易并不是光明正大的,里面全是猫腻。

    因为别忘了,当时的法律并不允许私人进行房屋买卖啊。

    自解放之后,国家就一直在实行房屋公有化政策。

    当时的房子大部分是公家的,特别是像单元房这种条件最好的房源。

    那就必须得曲线救国才行。

    说白了,其实就是钻政策的空子,打着换房的幌子,在私下里交易房屋居住权,或者也叫使用权。

    由于当年的机关、团体、工厂、企业等单位的办公地点与职工宿舍距离过远,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。

    所以从1953    年开始,为解决职工离工作地点过远、上下班不方便的困难,京城房地产管理局就开始实行市民房屋交换。

    政策是以“地点适当,基本等量”为原则。

    且明确指出“不论机关团体、企业、学校和个人,在换房双方及业主同意原则下,均可互换房屋。”

    换房具体的程序按照官方说法是,先由欲换户提出申请,并持住房凭证或产权人(单位)的证明,到房屋所在地区或欲换入地区的换房站或调配部门登记。

    在换房双方同意互换住房时,需同时持住房凭证、户口簿及有关证明到登记部门签订换房协议书。

    然后再经房屋所在地管片管理员签字盖章后,办理变更租赁契约和户口迁出、迁入手续。

    可实际操作上呢,比这么一大套简单得多。

    想要交换房屋的双方,只需各自带上证明材料。

    然后一起到房管所现场办理一下房屋过户手续,就行了。

    说实话,这个换房政策确实是出自利民考虑的好政策。

    因为真有实际困难的人,通过换房不但节约了上下班的时间,还免除了他们路上奔波的疲劳,且降低了交通费用上的支出。

    对社会也同样缓解了公共交通的压力,减少了交通事故的隐患。

    但必须得说,便民的同时,这个政策却给不合规定的房屋买卖开了一个大口子。

    首先,以当时那个连程控电话都没有,一切就靠介绍信的社会环境而言。

    房管部门想要查证一下这种事儿的真假,成本太高了,也太难了。

    那么买卖房屋使用权的私下交易,就缺乏有效的分辨手段。

    买主儿真要想弄份证明材料,只需自己来个萝卜章的障眼法就行。

    至于收了钱的房主,当然也是不会真去较真,还要什么换来的房子的。

    而其次呢,当时的法律也不健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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